一、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审核确认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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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机具范围。根据本省农业生产需要,在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选择符合我省农业生产需要的机具(详见附件1),作为我省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补贴机具种类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政策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常规机具必须是我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另行通知,在此之前,总体上继续按上一轮政策实施要求执行。对上一轮政策实施期间按照落实便利化申请要求已录入系统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申请,可使用落实支持责任的省级财政资金及时兑付。
(二)补贴机具资质要求。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三、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个人享受补贴资金总额(成套设施装备除外)不超过 25 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补贴资金总额(成套设施装备除外)不超过200 万元。超过上述规定资金的补贴申请,应经过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办理。
(二)补贴机具。根据本省农业生产需要,在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选择符合我省农业生产需要的机具,作为我省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补贴机具种类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政策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常规机具必须是我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另行通知,在此之前,总体上继续按上一轮政策实施要求执行。对上一轮政策实施期间按照落实便利化申请要求已录入系-5-统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申请,可使用落实支持责任的省级财政资金及时兑付。
(三)补贴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制定发布的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区域非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建议一览表,优化确定本省补贴机具的参数及分档,并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按不超过30%测算比例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省级财政对产业发展所需的特色机具的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0%。
(四)补贴标准和补贴额一览表公布。省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县农业产业发展中心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公布的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补贴额一览表见附件2)在县政府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公布。同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购机者根据补贴额一览表中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具体产品的补贴额不再对外公布。
(五)异常情况处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县农业产业发展中心和各乡镇要主动发现分档销售价格整体降低、补贴比例整体偏高等影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的异常情形,认真分析评估,由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四、资金分配和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老旧农机报废更新和开展有关试点等方面,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鼓励市、县(区)根据当地农业和农机化发展需要,利用地方财政资金通过作业环节补贴、金融信贷支持等方式支持农机化发展,具体方式和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
(一)资金分配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采取因素法测算,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补贴资金。分配资金时,可动态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率低、上年资金兑付率较低地区的预算规模。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定期调度和通报各县(市、区)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县(市、区)优先使用结转资金,按需组织开展补贴资金余缺调剂,防止出现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两年动态紧平衡。
(二)开展创新试点1.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创新。针对我省大棚温室智能化水平低、粮食烘干设备品种单一、绿色装备研发力量薄弱、立体养殖效能低下等短板弱项,将烘干机成套设备、温室大棚骨架、智能养殖(含渔业)设备、果菜茶初加工成套设备、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设备、水肥一体化设备、全程机械化智能果园(农场、养殖场)等成套设施装备纳入补贴范围,加快推广应用步伐。农机创新产品具体实施操作按照《农机创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实施操作指引》(附件2)执行。2.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结合本地区生产实际,按照生产急需、前沿引领、自主安全、集中突破的要求,分区域、分产业、分品种、分环节梳理研发制造、熟化定型、推广应用优势资源,形成农机短板目录,排出优先序,编制项目化方案,动员和遴选企业及科研力量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实施方案按规定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持续推进农机报废更新加快农业机械结构调整,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业机械淘汰力度,继续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选择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农用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纳入农机报废更新范围,具体实施方案另行通知。
五、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者自主完成购机行为后,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事项。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发布信息。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根据本方案及有关规定,分别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及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发布的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等。
(二)组织投档。按照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四个工作制度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2〕39 号)要求,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分批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
(三)现场演示评价。重点对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产品、新推广产品、首次申请列入补贴范围产品、前期出现异常情形的同类产品、价格明显背离同类同档产品、结构过于简单产品、非常规产品等机具(以下简称“高风险机具”)规范组织开展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由省农业农村厅指定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相关省级农机推广和鉴定机构开展。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发现有问题的,对该产品及时采取封闭措施,并开展调查。调查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购所需机具,与农机产销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协商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购机时,产销企业须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书等。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实际销售价格、整机出厂编号,有动力机具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等信息。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五)提交申请。购机者完成购机行为后,携带相关申请资料,自主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建立的一站式服务平台提出补贴资金申请,也可通过“赣机通”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购机者提出补贴申请时应同时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是否已享受其他补贴以及发票金额与购机价格是否一致等事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材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购机者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有效身份证明(农民******银行账号。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须提供相应的机具行驶证或登记证书。购置需要安装的补贴产品,在完成安装并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确认后方可申请补贴办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大力推广应用“赣机通”,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除发生违规行为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六)审核核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江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投档工作办法》等要求,对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公示无异议的补贴申请结算意见报本级财政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切实做好机具核验工作,原则上每台补贴机具都应核验,特别是高风险机具应重点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补贴额超过 3 万元以上补贴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对实行“手机APP 申请、机具二维码识别、物联网轨迹监测”的“三合一”方式办理补贴的机具,应核验机具是否完成规定作业面积(以江西省农机大数据平台数据为准)。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对补贴额小于2000元的非安装类小型机具采取视频远程核验,资金兑付后按不少于 10%的比例抽验。充分发挥省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专家、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的作用,组织其开展机具核验工作。
(七)结算兑付。县级财政部门对补贴申请结算意见审核无误后,在15 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补贴资金按照“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原则兑付。县级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对于具备社会保障“一卡通”发放条件的县(区),支付给农民的补贴资金在县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通过社会保障“一卡通”方式支付。
(八)组织抽查。设区市每年应组织农机专业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对高风险机具、成套设施装备和产品型号单一、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重复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机具购置类型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业务不相符、实际补贴比例偏高出现系统预警等异常情形的补贴机具开展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补贴机具总数10%。省农业农村厅每年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随机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相关农业农村部门应按规定及时暂停相关机具补贴申请受理,并开展调查,涉嫌违规的,应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并报告上级管理部门。
(九)退货办理。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办理补贴的机具需退货的,购机者应先将所得的补贴款退还给当地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可在购机发票复印件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产销企业方可退货,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十)归档管理。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或一站式服务平台应切实加强补贴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按照“谁受理、谁建档”原则,对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一站式服务平台应定期将档案资料(原则上一年之内)移交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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