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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预警指挥项目(卫星电话及北斗终端、救援装备建设)调整部分澄清公告-变更公告(澄清与答疑)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贵州
|类型:变更通知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变更通知
区域:贵州
源发布时间:2025-06-20
项目名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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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联系电话:******[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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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与澄清预览公告

1、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招标项目编号 :E******250002GN001

原公告的招标项目名称 :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预警指挥项目(卫星电话及北斗终端、救援装备建设)调整部分

原公告的标段编号 :E******250002GN001001

原公告的标段名称 :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预警指挥项目(卫星电话及北斗终端、救援装备建设)调整部分

首次公告日期 :2025-06-09 18:00

2、主要内容

主要事项 : 澄清答疑

更正日期 : 2025-06-20

3、其他补充事宜

******有限公司代理招标的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预警指挥项目(卫星电话及北斗终端、救援装备建设)调整部分(项目编号:E******250002GN001),收到潜在投标人的异议函,现就异议事项作如下回复:

异议事项1: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 服务能力(4分)投标人在贵州省内各区县具有自有或合作维修售后网点:(1)网点数量≥40个得4分;(2)网点数量<40,≥30个得3分;(3)网点数量<30,≥20个得2分;(4)网点数量<20,≥10个得1分;(5)网点数量<10个不得分。注:提供承诺函和网点清单加盖投标人公章(需包含区县名称、位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每个区县级区域不重复计数

事实依据:

评分项目设置不合理。招标文件中将服务网点数量作为得分条件,限制外地或中小型企业参与,影响市场公平竞争,且为满足招标要求,投标人可能新设或扩充网点,增加运营成本,网点是否具备长期运营能力,中标后网点撤并导致服务中断影响项目后续的服务质量,又如何监管?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回复:

1)本次招标拟购置4377台卫星电话终端******街道),用于基层人员应急通讯,并且要求投标人提供三年原厂质保和五年卫星通话服务保障。招标项目具备采购数量大、使用范围广、质保(售后服务)周期长的特点,同时招标文件商务要求规定“卫星通话服务保障期内,若出现卫星电话终端使用人员变动,投标人须负责原卡注销、新卡注册、账户迁移等服务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招标文件将服务网点数量作为评分项,且要求区县级区域不重复计数,能够最大限度覆盖使用范围,保障项目三年质保期和五年卫星通话服务保障期内就近提供新卡注册、原卡注销、账户迁移、应急维修、快速响应等服务工作,从而确保本项目应急通信的客观需求。上述评分设置,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

2)招标文件服务能力评分项规定“投标人在贵州省内各区县具有自有或合作维修售后网点”。该评分项接受自有或合作两种形式的维修售后网点,并未限制外地企业参与,相关规定的侧重点并不在于投标人是否自有维修售后网点,而是强调投标人是否具备快速响应的售后服务能力,从而保障三年质保期内和五年卫星通话服务保障期内的售后服务质量。上述评分设置,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响应均属于合同不可缺少的部分,具备法律效力,异议事项所述“新设或扩充网点中标后,撤并网点、导致服务中断”属于违约的情形,招标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此外,招标文件商务要求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担保有效期限须涵盖产品质保期及卫星通信服务期(不少于五年),达到合同履约要求后无息退还”。相关规定对于投标人新设或扩充网点中标后,撤并网点、导致服务中断的风险具有有效的约束及监管。

异议事项2: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 正偏离响应(6分)1.投标人拟投产品运行内存达到16GB的,得2分;本项最高得2分。2.投标人拟投产品储存内存达到512GB的,得2分;达到1T的,得4分;本项最高得4分。注:提供生产厂商出具的证明材料(加盖生产厂商公章)

事实依据:

评分项目设置不合理,与本项目实际需求不相符,加分参数过于小众,具有排他性,盲目追求高配置,导致设备性能过剩,资源浪费,排斥中小企业参与,变相形成“隐形壁垒”,造成高分集中在少数具备特殊参数的供应商。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回复:

本项目所采购的卫星电话终端主要用于灾害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救援场景,需安装多级联动视频会商调度、小鱼视频等系统,同步处理卫星定位、灾害数据回传、视频会议与语音通信等业务;并实现灾害现场视频存储及回传、紧急事件视频存储及回传,保存离线高清地图、灾害预案、设备手册等关键资料,降低极端应急救援条件下的网络影响,运行内存、存储内存更高的配置能够有效提升灾害事故救援的效率。同时该技术参数的提升可保证设备在5~10年内持续适配新通信协议与软件需求,从而延长设备全生命周期,并不存在设备性能过剩,资源浪费的情形。且经市场调研,有3家以上制造厂商的产品满足参数要求,市场竞争充分,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各潜在投标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满足要求的产品进行投标。

异议事项3

第五章  供货要求  二、招标清单及技术要求 ★4.内置天线,防护等级≥IP67;(防护等级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事实依据:

招标参数内置天线设置不合理。1、内置天线对卫星指向性要求高,信号覆盖受握持及对星角度影响,容易造成接收卫星信号不稳定,影响通话质量,不利于应急通讯工作的开展。2、受设备内部空间、天线形态和机器外壳材质干扰,信号接收性能容易受到限制。内置天线弊大于利,信号不稳定会造成沟通效率降低、重要信息遗漏、紧急事务延误,导致应急响应不及时,引发更大的问题,不符合应急通讯场景的实际需求。且此项设置为“★”项实质性响应参数,不接受负偏离,使得只有少数特定的供应商能够满足条件,从而限制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回复:

本次招标拟购置4377台卫星电话终端******街道),用于基层人员应急通讯。招标项目具备采购数量大、使用范围广、操作人员多的特点,产品需要具备较高的携带便捷性和使用便捷性。根据需求调研情况,内置天线具备便于携带、便于使用的优点,同时根据招标人已采购具有相同性能参数的卫星电话终端实际使用情况,内置天线的卫星电话终端信号覆盖性能已能满足应急通信业务实际需要。而外置天线便携性差、实际使用不便,与本项目特点和需要并不适配。且经市场调研,3家以上制造厂商的产品满足招标技术参数,市场竞争充分。上述参数设置,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

4、联系方式

1.招标人信息

名 称: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地 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盐务街35号

联 系 方 式:******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有限公司

地 址: 贵阳市观山湖区大唐·东原财富广场6号楼7层

联 系 方 式: ******


文件预览:
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预警指挥项目(卫星电话及北斗终端、救援装备建设)调整部分澄清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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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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